宋代老学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释(刘固盛)

作者:刘固盛 时间:2022-11-01 点击数:

宋代老学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释


刘固盛(本文原载于《哲学研究》2018年第5期)


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是《老子》中的经典名句,体现出老子思想的根本性意义和道家的核心价值追求。但对于“道法自然”这一极为重要的命题,自古至今,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,从河上注的“道性自然”、王弼注的“道不违自然”到现当代老子研究者的诸多解释,可以说各有道理,却并没有一个公认的、确切的定论。看来,该句的解释确实是老学史上的难点。宋代思想活跃,老学研究成就突出,其中有关“道法自然”的诠释也有独到之处,本文拟对此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总结,并进一步揭示其思想史意义。


一、河上、王弼二注解释的异同及在宋代的影响


在老学史上,河上注和王弼注是影响最大的两个注本,两注对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也很有代表性,影响深远。由于“道法自然”与前面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”是首尾一贯的,故下文在征引相关注解时一并引用。河上注云:


“人法地”,人当法地,安静和柔也。种之得五谷,掘之得甘泉,劳而不怨,有功而不置。“地法天”,天湛泊不动,施之不求报,生长万物,无所收取也。“天法道”,道法清净不言,阴行精气,万物自然生长。“道法自然”,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。(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150页。下引该书只注卷数和页码)


河上注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”,其可取之处在于突出了老子之道的本原性,强调了道的核心意义,彰显出道的最高地位,而把自然看作是道的属性或者本性,也是符合老子道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的。正因为如此,河上注的这一解释成为经典性的注解,为后来众多注老者所采纳。不过,河上注把“道法自然”解为“道性自然”虽然很经典,但也存在一个问题,即“法”字没有得到落实,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”中的三个法字显然都是动词,在注中有“效法”之意,而“道性自然”,法字消失了。究其原因,如果把法理解为“效法”,人效法地,地效法天,天效法道,这种递进式的理解尚且可通,但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道效法自然,似乎在道上面还有一个更高的自然存在,这显然与老子视道为最高范畴的思想不相符合,故河上注回避了这一问题,而释为“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”。因此,从文本与义理相统一的角度来看,河上注的这一解释并不是完美无缺的。再看王弼注:


法谓法则也,人不违地,乃得全安,法地也。地不违天,乃得全载,法天也。天不违道,乃得全覆,法道也。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,(法自然也)。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。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。用智不及无知,而形魄不及精象,精象不及无形,有仪不及无仪,故转相法也。道顺自然,天故资焉;天法于道,地故则焉;地法于天,人故象焉。(第一卷,第217页)


王弼注的高明之处在于把“法”解释为“不违”,也即遵循之意,这样,法字全部得到了落实,而且从“人不违地”到“道不违自然”,语意是首尾贯通的。王注与河上注比较起来则有异有同。其异者,除了对“法”字的解释有异,河上注的自然指道本身的性质而言,王弼注的自然,按照王中江教授的观点,是指“道法万物之自然”,即“道遵循或顺应万物的自己如此”,自然是针对万物或者百姓来说的。(参见王中江)这一见解很有启发,可以认为是对王弼注的一种合理解读,也是和河上注不同的地方。但是,王弼注和河上注也有相同之处。“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”既可解读为“道不违万物之自然”,也可解读为道本身的自然,因为“乃得其性”中的“其”显然是指道而言,即道不违自然亦是道的本性,也就是道性自然,自然是道的属性,与河上注相通。实际上,不违万物的自然,不违百姓的自然,都是道性自然的体现。只是河上注突出了道,王弼注突出了自然。另外,河上注似乎把人、地、天、道四大视为一种递进式的关系,并认为道为最高存在,所以到“道法自然”时,这个法字就无法落实了,王弼注则认为人、地、天、道四大是转以相法的,至于四大之间是否有先后次第,没有明确说明。


河上注和王弼注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在宋代都有重要影响,例如吕惠卿《道德真经传》的注解:


人以有形而合于无形,于地亦然,则地之所至,人亦至焉,故曰人法地。天之所至,地亦至焉,故曰地法天。道之所至,天亦至焉,故曰天法道。道则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,而以无法为法者也。无法也者,自然而已,故曰道法自然。(第二卷,第666页)


吕惠卿是北宋著名政治家,王安石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,他的《老子》注在当时与王安石儿子王雱注并称,影响很大。吕惠卿指出道以无法为法,这是吸收了河上注的观点,但又认为四大之间可以转以相法,则是受到了王弼注的影响。类似的情况如曹道冲的注解:


人与地近,形著而位分,故法则于地,而知刚柔之分。地静而承顺,法则于天,清明刚健,崇高至极,而未能混于无形,故法于道也。道无可法,自然而已。(第四卷,第597页)


又如李霖《道德真经取善集》注云:


人法地之安静,故无为而天下功。地法天之无为,故不长而万物育。天法道之自然,故不产而万物化。道则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,无所法也。无法者,自然而已,故曰道法自然。(第四卷,第151页)


大致说来,上举各家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,基本上是河上注与王弼注的综合。其中有两个要点:其一,道性自然,道是最高的存在,无所取法。其二,人、地、天、道四大转以相法。李霖注取老学史上的“各家之善”,但25章的这条注文为他自己所加,其中“道法自然”采纳吕惠卿注,反映出他对吕注的认同,但思想主旨则仍不离上述两点。

二、宋代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新解


宋代老学中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释,除了吸收河上注、王弼注的观点外,亦提出了不少其他的见解,涉及到哲学、政治、宗教等不同的角度,下面分而述之。


1. 哲学诠释


如果把《老子》“人法地”至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人、地、天、道之间转以相法,似乎人、地、天、道存在先后秩序,很容易使人理解为四者之间存在递进关系,由此得出自然高于道的结论,这显然与老子原意不相符合。因此,宋代一些老子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。


一种观点认为,人、地、天、道四者之间没有先后之分,它们之间也并非转以相法,自然不是一个最高的、根本性的概念。如王雱注:


自然在此道之先,而犹非道之极致。假物而言,则此四者如以次相法。而至论则四者各不知其所始,非有先后。《庄子》曰:季真之莫为,接子之或使,在物一曲。佛氏曰:非因非缘,亦非自然。自然者,在有物之上,而出非物之下。此说在庄、佛之下,而老氏不为未圣者,教适其时,而言不悖理故也。使学者止于自然,以为定论,则失理远矣,不可不察也。(第二卷,第707页)


王雱的《老子注》在北宋各家注中颇有代表性,其影响甚至超过了吕惠卿注。据王弘《山志》云:“注《道德》、《南华》者无虑百家,以予所见,而吕惠卿、王雱所作颇称善,雱之才尤异。”(王弘,第129页)王雱认为,从“物”的层面来看,人、地、天、道之间是按照次第相法的,但“至论”也就是最好或最高明的解释,则是四者之间没有先后关系。王雱又引庄、佛证老,认为自然“非道之极致”,学者解老,如果仅停留于自然,而不去追寻更高的道,则是失察的表现。王雱的解释可能受其父王安石的影响,因为王安石也认为自然并非老子思想中的最高概念,他说:“人法地,王亦大是也。地法天,地大是也。天法道,天大是也。道法自然,道大是也。盖自然者犹免乎有因有缘矣。非因非缘,亦非自然。然道之自然,自学者观之,则所谓妙矣。由老子观之,则未脱乎因缘矣。然老子非不尽妙之妙,要其言且以尽法为法,故曰道法自然。”(同上,第566页)王安石认为,“道法自然”还是说的“道大”,学者觉得自然很高妙,但老子并不这样看,认为自然还是存在局限性。北宋官员章安解《老》同样指出:“有所自,而自有所然而然,则自然者在有物之上,出非物之下,非道之全也。惟道出而应物,故下法焉。四者各有所法,非有先后,亦莫知其所始也。”(第三卷,第498页)也即说,自然不是道的全部,道高于自然,道法自然是道为了应物,自处于一个低下的位置而已。


另一种观点认为,人、地、天、道四大之间非转以相法,法的主体是人或王。如范应元《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》说:


人法地之静重,地法天之不言,天法道之无为,道法自然而然也。人虽止言法地,而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,泝而上之,皆循自然,岂可妄为哉。清静无为,循乎自然,此天地人之正也。(第四卷,第413页)


范应元指出,人法地,并不是说人只是法地而已,人还要要继续上溯,法天,法道,遵循自然,不可妄为。因此,自然并非仅指道而言,天地人都循乎自然。人、地、天、道四者不是递进关系,而是相互贯通的,法的具体落实者则是人。达真子也注:


道也者,固无所法也,以其相因而相成,相继而相用,固若其法尔。王者能尽人道,以人道之施为则应于地,故人法地也。以地道之化养则应于天,故地法天也。以天之运用则应于道,故天法道也。以道之充塞则应于自然,故道法自然也。(同上,第597页)


此注则更加清楚,道作为老子思想中的最高存在,是无所法的,人、地、天、道之间是一种相因相成、相继相用的关系,其主体为王者。人法地指王者尽人道,但王者不只是尽人道,还要发挥地道之化养、天道之运用,至于道本身则无所不在,归于自然。


第三种观点认为,四者转以相法是针对世俗之人而言,对体道者来说,道最大。苏辙注可为代表:


由道言之,则虽天地与王,皆不足大也。然世之人习知三者之大,而不信道之大也。故以实告之,人不若地,地不若天,天不若道,道不若自然。然使人一日复性,则此三者人皆足以尽之矣。(第三卷,第12页)


苏辙指出,相对于道来说,天、地、王都非至大,但世俗之人出于习惯思维,认为三者是最大的,而不相信道之为大,从而认为“道不若自然”。所以,四者转以相法的递进式理解是对俗人而言,对体道者来说,道才是最高的。苏辙进而指出,体道以复性为前提,假使人们在某一天能够恢复至善之性,便将明白道才是宇宙间至高至大者。将道论与复性论结合起来解释“道法自然”,这是苏辙的新见。而苏辙的解释,其重点在于体道者,所强调的是人的主体性。


当然,老子所言四大之间非转以相法的观点也不完全是宋代解老者的独创,首倡者为唐代李约,他的《道德经新注》言:


凡言人属者耳,故曰人法地地,法天天,法道道,法自然,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。其义云:法地地,如地之无私载。法天天,如天之无私覆。法道道,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矣。如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之例也。后之学者不得圣人之旨,谬妄相传,凡二十家注义皆云: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即域中五大矣,与经文乖谬,而失教之意也。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、法道乎?又况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,义理疏远矣。(第一卷,第539页)


李约“人法地地,法天天,法道道,法自然”的断句显然不妥,但释义有可取之处,即人、地、天、道四者并非转以相法,人当同时法地、天、道:“盖王者,法地、法天、法道之三自然妙理,而理天下也。”(同上)这一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。宋代的老子研究者避免了李约断句的困境而取其意。现代学者高亨先生也采用李约的解释:“意谓王者法地与地同德,法天与天同德,法道与道同德,总之是法自然。”(高亨,第5页)


2. 政治诠释


宋代老学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解,除了哲学层面外,还有从政治层面解释的,如北宋著名道教学者陈景元《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》的注:


此戒王者,当法象二仪,取则至道,天下自然治矣。夫王者守雌静则与阴同德,所载无私,是法地也。又不可守地不变,将运刚健则与阳同波,所覆至公,是法天也。复不可执天不移,将因无为,与道同体,其所任物,咸归自然,谓王者法天地则至道也。非天地至道之相法也,宜察圣人垂教之深旨,不必专事空言也。(第二卷,第603页)


陈景元指出,老子的意思,并不是指人与天地、道之间转以相法,而是从天下治理的角度垂教,告诫王者既要法地,还要法天、法道,所法之处,都归于自然。道法自然的要旨在于以自然之道治国,而不是去探求其中的玄理。南宋的李嘉谋也认为道法自然的要点是“以王配道”:“及道降而生物,天地区分,域中四大,自世人言之,则王之大不及天地之大,天地之大不及道之大。而此言四大,王居一焉,遂以王配道,若无难者。夫以一人之身,喜怒哀乐之节,尚可位天地育万物,而况于王乎?苟能转以相法,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则王之配道,又何难哉?”(第三卷,第634页)李嘉谋认为老子四大之间存在次第,可以转以相法,这点与陈景元不同,但以王配道的政治诠解则是相通的。从政治层面进行诠解的还有宋徽宗注:


人谓王也,天不产而万物化,地不长而万物育,帝王无为而天下功,其所法者,道之自然而已。道法自然,应物故也。自然非道之全,出而应物,故降而下法。(同上,第278页)


意谓从人、天地到帝王都要法道之自然,道法自然是道自降其地位而因应万物,落实在政治上,则是帝王用无为的方式治理天下。徽宗朝的太学生江澂对徽宗注做了进一步的阐发,他说:“盖人非不法天也,而曰法地,地非不法道也,而曰法天,则以语道必有其序故也。要之皆本于自然而已,故终之以道法自然。且即有物论之,则自然在其上;即非物论之,则自然在其下。有自则有他,有然则有灭,自然非道之全也。”(同上,第361页)江澂在注文中强调,老子虽然说“人法地”,但并不是说不要法天了,人还要法天、法道,“地法天”、“天法道”类似,而最终都要以自然为效法原则。相对于道来说,自然仍不是最高的概念,只是道的一部分。他进一步指出,人法地,人即是指帝王而言,道法自然也是针对帝王治理天下来说的:“夫天无为以之清,任万物之自滋,则不产而万物化,斯天之神也。地无为以之宁,委众形之自殖,则不长而万物育,斯地之富也。上必无为而用天下,下必有为为天下用,则无为而天下功,帝王之大也。”(同上)江澂在这里阐述了道家“君人南面之术”的内涵,强调君上虽无为,但要“用天下”,臣子必须有为,而应“为天下用”,此解可谓得道家治国要旨。


3. 宗教诠释


宗教诠释主要包括佛教与道教的诠释,对“道法自然”的注解,则道教更有代表性。如南宋道士吕知常《道德经讲义》之注:


然王者渊默沉静,与阴同德,所宰无私,是法乎地也。地者守一不动,刚健中正,与阳同波,是法乎天也。天者高明至公,出真兆圣,酬酢万变,惟德是辅,与道同体,是法乎道也。唯道则任物遂性,无为自然,孰可拟议乎?至人象地之宁,法天之清,禀道自然,守而勿失,与神为一,道体圆通,出入无碍,所谓自然,其谁曰不可?故曰: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旨义博矣。(第四卷,第253页)


此注虽有对天地自然的阐发,但重点在于个人的修炼。至人即体道之人,既法地之宁,也法天之清,并体道自然。这里的自然指抱道守神、圆通无碍的修道境界。南宋道士董思靖《道德真经集解》也注云:


法者,相因之义也。故语其序,则人处于地,形著而位分,地配乎天,而天犹有形,道贯三才,其体自然而已。谓推其相因之意,则是三者皆本于自然之道,盖分殊而道一也。故天在道之中,地在天之中,人在地之中,心在人之中,神在心之中,而会于道者也。是以神藏于心,心藏于形,形藏于地,地藏于天,天藏于道。(第四卷,第367页)


将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道贯三才,其体自然”,很有见地,其中既保留了道教所崇尚的河上注“道性自然”的意思,也有自己的发挥,突出了道的本体意义,而最后的落脚点则在人的心神修炼上,体现了道教的特色。邵若愚《道德真经直解》则更加明确指出:“人以五常百行修身,而从谦下由取法于地,地之生育取法于天,天之运化取法于一气之道,一气之道取法于虚无自然。”(第三卷,第569页)将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一气之道取法于虚无自然”,完全是道教本身的传统,如张伯端《悟真篇》说:“道自虚无生一气,便从一气产阴阳。阴阳再合成三体,三体重生万物昌。”(王沐,第48页)邵若愚的注解和《悟真篇》所言是一致的。


三、宋代老学“道法自然”诠释的思想史意义


老学史上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释,从哲学的层面来看,河上注突出了道,王弼注突出了自然,宋代老学则突出了人。《老子》第25章把人列为四大之一:“故道大,天大,地大,人亦大。域中有四大,而人居其一焉。”人为万物之灵,故可以与道、天、地并为宇宙中的“四大”,这是老子对人之价值的极大弘扬。宋人对“道法自然”的注解,除了受河上注、王弼注的影响外,还出现了一个普遍性的解释,即老子四大并非转以相法,而是以人为中心,人既要法地,还要法天、法道,并在总体上归于自然。在这一诠解中,人的地位与价值得到了彰显。应该说,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违背老子的原义,而且与前面人居四大之一的思想在文意上相贯通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郭店楚简本与马王堆帛书本“人亦大”均作“王亦大”,王弼本、河上本也均作“王亦大”,看来“人”字是后人所改。不过,这一改动也是有原因的。试看王弼的解释:“天地之性人为贵,而王是人之主也。虽不职大,亦复为大。与三匹,故曰王亦大也。”(第一卷,第217页)王弼认为,王是人的代表,是“人之主”,“王亦大”也代表人亦大,所以“王亦大”的意思,主要在于阐明人为天地之间最尊贵者。后来的一些注老者,为了更好地突出人的地位和价值,则直接把“王”改成了“人”。如南宋范应元《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》中,“王亦大”便作“人亦大”,并解释说:


人字,傅奕同古本,河上公本作王。观河上公之意,以为王者人中之尊,固有尊君之义。然按后文人法地,则古本文义相贯,况人为万物之最灵,与天地并立而为三才,身任斯道,则人实亦大矣。(第四卷,第413页)


范应元主张作“人亦大”,唐代的傅奕古本也作“人亦大”;又据陈柱《老子集训》的考证:“《说文·大部》‘大’下云:‘天大,地大,人亦大焉,象人形。’是许君所见作‘人亦大’也”。(第十四卷,第177页)由此可见,《老子》原本此句应是“王亦大”,但汉代已经有人将“王”改成了“人”。唐宋时期“人亦大”的观点更加多起来,其中范应元的看法颇有代表性,那就是人为万物之中最具灵性者,躬身体道,故足可为宇宙间与天、地、道并立的“四大”之一。可以说,后人对《老子》文本的这一改动,使老子重视人的思想更加突出,因此,“人亦大”的改动,非但没有否定老子的原旨,相反离老子思想的本义更接近了。由此可见,宋代老学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人兼法天地与道而归于自然,把对人的价值的阐扬与自然原则结合起来,体现出宋代学者对老子思想与道家精神实质的深刻洞察。


从政治层面的诠释来看,宋代老学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诠解,是当时盛行的黄老思想在老学中的反映。宋代是继西汉以后黄老思想影响十分突出的阶段,宋太祖、太宗和真宗都信奉黄老之治,宋徽宗、高宗也是黄老的崇尚者,吕端、吕蒙正、欧阳修、司马光、程大昌等名臣也都积极倡导黄老。宋太宗尤其是一位深谙黄老之道的皇帝,他对参知政事吕端说:“清静致治,黄老之深旨也。夫万务自有为,以至于无为,无为之道,朕当力行之。至如汲黯卧治淮阳,宓子贱弹琴治单父,此皆行黄老之道也。”(第四卷,第543页)他还对侍臣说:“伯阳五千言,读之甚有所益,治身治国之道,并在其内。至云‘善者吾善之,不善者吾亦善之’,此云善恶无不包容,治身治国者,其术如是。若每事不能容纳,则何以治天下哉。”还说:“朕每读《老子》至‘佳兵者不祥之器,圣人不得已而用之’,未尝不三复以为规戒。”(同上)从中可见他对老子思想的重视。可以说,宋太宗从治国思想到施政实践,都大有黄老之风。


从当时的老学来说,宋代君臣如宋徽宗、江澂、王安石、吕惠卿、王雱等都以黄老思想注解《老子》。如王安石注第6章:“天道之体,虽绵绵若存,故圣人用其道,未尝勤于力也,而皆出于自然。盖圣人以无为用天下之有为,以有余用天下之不足故也。”(第二卷,第562-563页)王安石注重对老子之道的运用,既主张以自然为体,又强调了人道、人事的重要性。其子王雱同样提倡把老子之道应用到现实政治中去,他说:“君人体道以治,则因时乘理而无意于为,故虽无为而不废天下之为。虽不废天下之为,而吾实未尝为也。”(同上,第713页)治国治人之道,在于无为与有为的结合,无为而不废有为,这是鲜明的黄老之术。可以说,黄老在宋代十分活跃,不仅有多位皇帝倡导并进行具体的政治实践,而且在思想界也很流行。就老子“道法自然”这一命题的诠解而言,陈景元认为是王者法自然之道以治理天下,江澂注疏的主旨为“上必无为而用天下,下必有为为天下用,则无为而天下功,帝王之大也”,都是典型的黄老思想。这种从黄老立场进行的诠释,反映出宋代老学发展的时代精神。


从道教的角度看,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修道者的体道自然、心神自然,突出了宋代道教在教义上重道轻术、强调心性修炼的特点。董思靖所撰《道德真经集解》,反对把《老子》视为丹术小数之书。他认为从外丹炼养角度注解《老子》,偏离了老子思想的本真,故他作集注时,凡是丹鼎神仙之术,一概不用,其言曰:“或谓微言隐诀,多寓其间。故以首章有无,为在二丹,则神炁水火也。虚心实腹则炼铅之旨,用兵善战则采铅之方。冲字从水从中,乃喻气中真一之水。三十辐共一毂,为取五藏各有六气之象,及准一月火符之数。如斯等义,今皆略之。何则?性由自悟,术假师传。使其果寓微旨,亦必已成之士口授纤悉,然后无惑。区区纸上,乌足明哉。况是经标道德之宗,畅无为之旨,高超象外,妙入环中,遽容以他说小数杂之乎?白乐天云:‘玄元皇帝五千言,不言药,不言仙,不言白日升青天。’亦确论也。”(第四卷,第352-353页)董思靖指出,尽管丹术家的“道法经术”各有指归,但用来解释《老子》,则为牵强之说,不足效法。陈景元、邵若愚、寇才质、范应元、白玉蟾、彭耜等等道士注解《老子》,都注重对“道”、对“自然”的阐发。如白玉蟾弟子彭耜深感历代关于《老子》的注释观点各异,使人无所适从,为了改变这一状况,他搜罗宋代有代表性的各家《老子》注,加以纂集整理,成《道德真经集注》,使之具有一个比较统一的主旨:“此经以自然为体,无为为用,治世出世之法皆在焉。如我无为而民自化,我无欲而民自朴,此治世之法也。如生之徒十有三,死而不亡者寿,此出世之法也。若夫秦汉方术之士所谓丹灶奇技,符箓小数,尽举而归之道家,此道之绪余土苴者耳。”(同上,第541页)这一解老宗旨,与董思靖所言相似。金代李霖作《道德真经取善集》,亦不言术数,而是主张“性命兼全,道德一致”(同上,第121页)。日本学者山田俊认为,李霖解释《道德经》以“性命兼全”为核心,这既是李霖本人的观点,也是宋代以来道家道教思想界的一个普遍性命题,而且和全真道没有直接的关系。(参见山田俊)这一看法不无道理,换言之,“性命兼全,道德一致”是宋代老学中的一个共同主张,也是全真道教义确立的思想基础。宋代道教界对《老子》“道法自然”的诠解,所体现的正是道教教义在当时的变化和发展,并由此达成了一种共识,这种共识客观上成为了全真道创立的推动力。


四、结语


老子思想中的“自然”指“自己如此”“本来如此”,学术界对此没有太多的争议,但“道法自然”则不然。老学史上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理解,除了河上注“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”和王弼注“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”这两种通行的诠释外,宋代老学中还普遍出现了人兼法天地与道而总体上归于自然的注解,这可视为“道法自然”的第三种诠释。与河上注和王弼注以“道”或“自然”为重点、“四大”之间辗转相法不同,宋代老学的这种注解以人为中心,认为“四大”之间不是转以相法的递进关系,天地与道都是人效法的对象,自然则为人和道的价值属性。不管是论道,还是治国修身,人始终居于主要的位置。宋代的这一解释不仅本身就具有思想史的意义,在之后的老学史上也是有影响的,如王夫之、魏源对“道法自然”的注释都采纳了宋代的新解。王夫之《老子衍》言:“道既已如斯矣,法道者亦乘乘然而与之往来。而与之往来者,守常而天下自复,盖不忧其数而不给矣……近取之身,为艮背而不为机目;远取之天地,为大制而不为剸割,故可以为天下王。”(第八卷,第570页)显然,王夫之认为“道法自然”的主体是人。魏源《老子本义》讲得更加具体清楚:“末四语以人法为主,盖人性之大,与天地参……言王者何以全其大乎?亦法天之无不覆,法地之无不载,法道之无不生成而已。道本自然,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。”(第十一卷,第22页)魏源明确指出“四大“之间不是辗转相法的关系,而是“以人法为主”,道与自然都要归到人这个主体上面来。今天,当我们重新讨论老子“道法自然”这一命题时,宋代以来的这种诠释同样值得重视。刘笑敢教授就指出,“老子之自然本质上或其核心意义是人文自然,即人类文明社会中的自然”(刘笑敢,第285页),“道法自然”则体现了老子的终极关切和最高价值。(参见同上,第294页)“人文自然”的要点在于人和人类社会,表达出了老子对人和社会的深切关注。而这一诠释理念的提出,亦可视为宋代第三种解释在当今老子研究中的继承和发展。


参考文献:


高亨,1943年:《老子正诂》,开明书店。

《老子集成》,2011年,熊铁基、陈红星主编,宗教文化出版社。

刘笑敢,2009年:《诠释与定向———中国哲学研究方法之探究》,商务印书馆。

山田俊,2016年:《李霖〈道德真经取善集〉思想初探》,载程水金主编《正学》第4辑,江西人民出版社。

王弘,1999年:《山志》,中华书局。

王沐,1990年:《悟真篇浅解》,中华书局。

王中江,2010年:《道与事物的自然:老子“道法自然”实义考论》,载《哲学研究》第8期。


(本文原载于《哲学研究》2018年第5期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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