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老子》“道法自然”的三种解释[1]
华中师范大学道家道教研究中心教授 刘固盛
(原文发表于《老子学集刊》第九辑)
摘要:老学史上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注解多种多样,但以河上注“道性自然”和王弼注“道不违自然”以及大约从唐代开始出现的“人法自然”这三种解释为主要代表。河上注突出了老子之道的最高地位,王弼注则强调了自然为老子思想的核心价值,第三种注解“人法自然”当然是以人为中心了。 “人法自然”主张以自然为原则阐扬人的价值,这一解释在文本上不存在训诂的障碍,在义理上则与老子道家精神相符,故可以视为“道法自然”的一个正解。
关键词:道;自然;人;诠释
“道法自然”出自《老子》第25章: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”这是老子思想中极重要的命题,是道家精神的核心表达,也体现了道家的最高价值追求。但由于“自然”概念为老子所独创,故在老子以前无相关文献可证,因此,如何解释“道法自然”就成为了一个难题,治老者可以根据各自的理解作出不同的诠释,可以说是众说纷纭,难有定论。本文从老学史的角度,梳理出历代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三种主要解释即“道性自然”、“道不违自然”、“人法自然”,并对上述三种解释作简要分析。
一、道性自然
将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道性自然”,以河上注为代表,其曰:
人法地,人当法地,安静和柔也。种之得五谷,掘之得甘泉,劳而不怨,有功而不置。地法天,天湛泊不动,施之不求报,生长万物,无所收取也。天法道,道法清净不言,阴行精气,万物自然生长。道法自然,道性自然,无所法也。[2]
河上注以“效法”作为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的诠释途径,指出在人、地、天、道即域中的四大中,人、地、天都有可供效法的对象,而道却是无所法的,也即说,道居于一个最高的地位,故不需要再去效法其他什么,而自然则是道的属性或者本性。由于河上注突出了老子之道的核心意义,因而为后世众多注老者采纳,影响很大。不过,“道性自然”的解释虽然可取,但也有不足之处,即“道法自然”中“法”字的字义与前面三句的“法”字没有一以贯之。从注文的内容来看,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”中的三个法字都是动词,其意为“效法”,而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道性自然”,法字显然不再是“效法”之义,似乎与道组成了一个名词,即“道法”。刘笑敢教授批评了这一注解,认为“前三句的‘法’都是动词,惟独最后一句的‘法’突然解释为名词,殊为突兀,于理未惬”,“这种读法,不仅把‘自然’作为重要的名词性概念的意义读丢了,而且也把‘道’本身丰富的内容读丢了”[3]。尽管如此,河上注道性自然、道无所法的解释仍然十分流行,并成为老学史上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主流解释之一。
河上注的影响,可以从历代《老子》注家中考见。如北宋道士曹道冲之注:
人与地近,形著而位分,故法则于地,而知刚柔之分。地静而承顺,法则于天,清明刚健,崇高至极,而未能混于无形,故法于道也。道无可法,自然而已。[4]
曹注人、地、天、道递进式的相互效法类似于河上注,“道无可法”更是对河上注的直接采用。又如北宋吕惠卿之注:
道则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,而以无法为法者也。无法也者,自然而已,故曰道法自然。[5]
吕注援引了《庄子·大宗师》对道的论述,而“无法也者,自然而已”仍出于河上注。金人李霖《道德真经取善集》号称取各家注《老》之善,而在“道法自然”句后又加上了自己的注解:“虽二仪之高厚,王者之至尊,咸法于道。夫道者,自本自根,无所因而自然也。”[6]无所因,即无所法的意思,可见他在各家之注中,也是认同河上注的。南宋道士吕知常《道德经讲义》则云:
惟道则任物遂性,无为自然,守而勿失,与神为一,道体圆通,出入无碍,所谓自然也。[7]
这一注解是对河上注“道性自然”的具体展开,而且吕注着重从道教修炼的层面解释“道法自然”,非常符合河上注的老学宗旨。
河上注在明代也有广泛的影响,如杨起元《道德经品节》对“道法自然”的注:“道则自本自根,无法为法者。无法为法,自然而已。”[8]又如王道《老子亿》之解:
至于道,则自本自根,无为而为,无所法也,自然而已矣。王者法道,亦法其自然而已矣。能法自然之道,则皇建有极,而天下法之,所谓抱一为天下式也。[9]
王道认为道无所法,就是自然,这是对河上注的采纳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王道在继承河上注的基础上又有所引申,即王者也要法道,以自然之道治理天下。朱得之《老子通义》的解释与王道完全一样,陆西星《老子玄览》则与王道之解有同有异:
至于道,则自本自根,无为而为,无所法也,自然而已,故曰道法自然。夫语天地而归之道,语道而归之自然,则王者之法地,乃所以法天、法道,而法其自然也欤?[10]
对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与王道相同,但其引申义稍有不同,王道对王者法道是肯定的,陆西星则是以疑问句的方式提出,表明他既注意到了王道的诠解,但对王道的观点并不全部赞同。王道、陆西星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发挥又涉及到本文所论及的第三种解释,详见后文。
近现代以来,河上注仍然得到了不少老子研究者的认同,只是大都倾向于把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道效法它自己,尹志华教授认为这是河上注“道无所法”的一个弱化诠释,代表学者有蒋锡昌、张岱年、任继愈、许抗生等[11]。如任继愈先生的译解:“人效法地,地效法天,天效法道,道效法它自己。”[12]确实,如果承认河上注“道无所法”有道理,那么,从文本与意义相统一的层面看,“道法自然”除了解释为“道效法它自己”外,似乎找不到更为恰当的表达了。
二、道不违自然
将“道法自然”解释为“道不违自然”,以王弼注为代表,其曰:
法谓法则也,人不违地,乃得全安,法地也。地不违天,乃得全载,法天也。天不违道,乃得全覆,法道也。道不违自然,乃得其性,(法自然也)。法自然者,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,于自然无所违也。自然者,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也。用智不及无知,而形魄不及精象,精象不及无形,有仪不及无仪,故转相法也。道顺自然,天故资焉;天法于道,地故则焉;地法于天,人故象焉。
王弼注以“法则”作为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的诠释理路与意义指向,从而与河上注的“效法”区别开来。其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注解有以下几个要点:其一,法的意思是“不违”,也可理解为顺应、遵循,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四个“法”字的意义一致。由于“法”字兼有法则之意,那么“道法自然”就可以解释为道不违背自然的法则、道顺应自然的法则。其二,法自然是“在方而法方,在圆而法圆”,由此可以推知,王弼认为老子自然的法则就是自然而然。其三,自然是“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”,意谓自然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,是道的根本性原则。其四,人、地、天、道四大之间转以相法。应该说,王弼的解释很高明,既克服了河上注文本诠释的缺陷,又突显了老子之道的根本法则,强调了自然的最高价值。
与河上注一样,王弼注的影响也很大,老学史上凡是把自然解释为“自然而然”者,都应是受到王弼注的影响。如唐代陆希声注“道法自然”:“既能无为无不为矣,然后能法自然而然,而天下莫知所以然也。”[13]南宋范应元注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:“人法地之静重,地法天之不言,天法道之无为,道法自然而然也。”[14] 南宋谢图南《老子注》曰:“何谓道?经曰道法自然,则道者,自然而然,非可以使然者也。”[15]这些注解都是对王弼注的援引。再看元代理学家吴澄对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:
道之所以大,以其自然,故曰法自然。非道外别有自然也,自然者,无有无名是也。[16]
注中“以其自然”就是顺应自然的意思,自然是道的属性,是为了说明道之大的,自然本身并非独立于道的另一大,由此避免了有“五大”的误解。自然是“无有无名”的,亦即王弼注所言“无称之言,穷极之辞”。可见,吴澄之解与王弼注也是相符的。
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不少高水平的《老子》注疏,如薛蕙《老子集解》就很有代表性。其注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曰:
人指王者而言。法者,效法也。地产万物,而王者牧养之,效坤德也。天覆万物,而地容载之,承天施也。道母万物,而天发生之,助道化也。大道虚无清静,而常无为,因自然也。[17]
把“法”解释为“效法”,类似于河上注。但“道法自然”释为“道因自然”,因即顺应,这又类似于王弼注。薛蕙的解释可以视为河上注与王弼注的综合。徐学谟《老子解》该句引用了薛蕙解,但指出“法”不应该解释为“效法”,而应该释为“法则”,与王弼注一致。其注云:
愚意此不过次第其文,总形容一大字耳。法者,则也,即‘惟尧则之’之义。以人在地中,故其大法地。地在天中,故其大法天。天在道中,故其大法道。道在自然中,故其大法自然。道即自然也,故言四大,而不言五大。[18]
效法与法则的含义确实存在差别,这也是河上注与王弼注的差别。徐学谟解从“大”字处着手,有其独到的见解。清代徐大椿之注也立足于“大”:
人即王也,地载人,天包地,道统天,其大有等,故转相法也。道则无有更大者,惟自然而不勉强,则道所为,师法者也。[19]
“自然而不勉强”即“自然而然”的意思,“道法自然”,就是把“自然而然”作为道的法则。徐注不仅解释了四大之间转以相法的原因,而且继承了王弼关于“道法自然”注的精义。
这里还要讨论另一种与王弼注有关的解释。以南宋董思靖之解为代表:
法者,相因之义也。故语其序则人处于地,形著而位分,地配乎天,而天犹有形。道贯三才,其体自然而已。谓推其相因之意,则是三者皆本于自然之道,盖分殊而道一也。[20]
把“法”释为“相因”,与王弼注一致。而“道贯三才,其体自然”的观点,对王弼注既有继承,也有发挥。道之体为自然,而天、地、人三才统一于道之中,这就理顺了道、天、地、人四大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。清代潘静观、徐永祐两注有类似的看法:
道法自然,非道之上有自然,乃言道之所以为道者,自然也。知自然而道在是矣。天地人三才之道,一以贯之矣。[21]
因任自然,老氏之学尽此。……道生天,天统地,地生王,相及之序也。就其相及,因之为法,反本之义也。而统之以自然,天地人一以贯之矣。[22]
两注都是把自然解释为道的法则,并且推及天地人三才,其义旨体现出对王弼注的继承和发展。
迄至现当代,王弼注的影响仍然非常广泛。如陈鼓应先生译解“道法自然”为“道纯任自然”[23],刘笑敢先生认为“道法自然”中的“自然”在语法上是名词,意义上则是“自然而然”的意思[24] ,两位学者的理解与王弼注是相通的。王中江等教授也都认为王弼的解释可能比较符合老子的原意[25]。总之,王弼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确实属于老学史上的经典注解。
三、人法自然
除了河上注和王弼注,还有一种解释,认为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句的中心是人,即人兼法天、地、道,归于自然,亦即人法自然。这种解释唐代老学中已经出现,如成玄英的注解:
人,王也。必须法地安静,静为行先,定能生惠也。故下章云躁则失君。既静如地,次须法天清虚,覆育无私也。又天有三光,喻人有惠照。地是定门,天是惠门也。既能如天,次须法道虚通,包容万物也。既能如道,次须法自然之妙理,所谓重玄之域也。道是迹,自然是本。以本收迹,故义言法也。又解:道性自然,更无所法。体绝修学,故言法自然也。[26]
成注用一个“必须法”和三个“次须法”表明法的主体都是人。先言人分别法地之安静、天之清虚、道之虚通,清楚地交代了人、地、天、道“四大”之间的关系,而把“自然之妙理”称为“重玄之域”,亦即把自然视为重玄学的最高境界,从而巧妙地避免了“五大”的麻烦。成玄英把河上注“道性自然,更无所法”称之为“又解”,表明他的解释是与河上注不同的。这里需要注意成注中“道是迹,自然是本”的说法,其意并不是指自然比道居于更高的位置,而是说自然在道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。因为在成玄英的老学思想中,本与迹都是针对道而言的,成玄英谓之道本与道迹,其曰:“始,道本也;母,道迹也。”“夫本能生迹,迹能生物也。”[27]正如李刚教授所指出的,在成玄英那里,本迹关系表现为从本降迹,摄迹归本,本迹相即,即是同时性,又表现为历时性,道从本降迹表达的是道生万物的过程[28]。再看重玄学的另一代表人物李荣的注解:
夫为人主者,静与阴同德,其义无私,法地也。动与阳同波,其覆公正,法天也。清虚无为,运行不滞,动皆合理,法道也。圣人无欲,非存于有事;虚己,理绝于经营;任物,义归于独化,法自然也。此是法于天地,非天地以相法也。[29]
李荣注的思路与成玄英一致,只是认为“人主”兼法地、天、道,而“圣人”法自然。也就是说,一般的“人主”虽然兼法天、地、道,但还达不到自然的高度与境界,只有圣人才能达到。但不管怎样,“人主”、“圣人”都是人,其注也是以人为中心,“圣人法自然”,还是“人法自然”。李注最后指出,天地不是转以相法,表明其注与王弼注不同。
“人法自然”的诠释在唐宋以后多见,如唐玄宗注:“人谓王也,为生者先当法地安静。既尔又当法天,运用生成。既生成已,又当法道,清静无为,令物自化。人君能尔者,即合道法自然之性。”[30]玄宗注与李荣注有一些相似,人君须兼法天、地、道,而做到了这一步的人君,也就与“道法自然”一致了,“道法自然”的意思则是“合道法自然之性”。对此,唐玄宗疏进一步诠释:
人君能尔,即合道法自然,言道之为法自然,非复效法自然也。若如惑者之难,以道法效于自然,则是域中有五大,非四大也。又引《西升经》云:“虚无生自然,自然生道。”则以道为虚无之孙,自然之子,妄生先后之义,以定尊卑之目,塞源拔本,倒置何深?[31]
疏解明确指出,对于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,不能把法理解为“效法”,因为“效法”的释义就导致了“五大”,这是与老子思想不合的,至于《西升经》“自然生道”之说更是妄言。“道法自然”的意思是“道之为法自然”,即道的法则是自然,唐玄宗注疏既以人为中心进行诠释,又兼采了王弼之说。类似的注解还有陆希声:“故为人之主者,必法地之静以为体能静矣,然后法天之动以为用能动矣,然后法道之无为无不为。既能无为无不为矣,然后能法自然而然,而天下莫知所以然也。”[32]
北宋陈景元的《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》影响很大,他也主张“人法自然”的诠释:
此戒王者当法象二仪,取则至道,天下自然治矣。夫王者守雌静则与阴同德,所载无私,是法地也。又不可守地不变,将运刚健则与阳同波,所覆至公,是法天也。复不可执天不移,将因无为,与道同体,其所任物,咸归自然,谓王者法天地则至道也。非天地至道之相法也,宜察圣人垂教之深旨,不必专事空言也。
陈景元认为“道法自然”的宗旨在于国家治理的政术,而不是抽象的玄理。“四大”之间也不是如王弼所注的转以相法,而是王者兼法天地与道,以治理天下。又如宋元之际杜道坚的注:
人能仰观俯察,近取远求,由地而知天,知道,知自然,取以为法,内而正心诚意,外而修齐治平,以至功成身退,入圣超凡,殁身不殆,是则可与此道同久也。已噫焉,得知自然者,而与之言哉。惟知自然者,则可与言道也。[33]
陈景元、杜道坚均为道士,推崇黄老思想,杜道坚更是认为老子讲的全是“皇道帝德”,故两人均侧重从治道的角度诠解“道法自然”。再看明代道士王一清的注:
是以圣人教人静笃法地,致虚法天,澹泊无为以法道。清静其心,纯粹其德,动止中度,左右逢原,法自然也。此言地天道三者皆有自然之妙,学者当法之也。[34]
该注说明了以“人法”为中心的理由,那就是地、天、道都包含有自然妙理,故都要效法。这一解释在语意上很畅通。河上注由于重视养生之道,故向来为道教界推崇,但在“道法自然”的解释上,自成玄英至陈景元、王一清等一批学养深厚的道士都没有采用河上注,而是解释成“人法自然”,由此说明,“人法自然”的诠解确实是有其合理之处的。
清代张尔岐《老子说略》也提出,理解老子这一命题,不能拘泥于人、地、天、道转以相法的语言表达方式,而应该以“人”为中心,其曰:
域中有四大,而王居其一焉,可不思所以全其大乎?全之如何,亦法地之无不载而已。地之外有天,亦法天之无不覆而已。生天地者道,亦法道之无不生、无不成而已。道本自然,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。末四句皆以人言,泥其辞则难通矣。[35]
魏源《老子本义》讲得更加具体清楚:
末四语以人法为主,盖人性之大,与天地参。……言王者何以全其大乎?亦法天之无不覆,法地之无不载,法道之无不生成而已。道本自然,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。[36]
魏源明确指出四大之间的关系是“以人法为主”,道与自然都要归到人这个中心上面来。
对于“人法自然”的诠释,还要提到唐代李约别开生面的注解,他的《道德真经新注》言:
凡言人属者耳,故曰人法地地,法天天,法道道,法自然,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。其义云:法地地,如地之无私载。法天天,如天之无私覆。法道道,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矣。如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之例也。后之学者不得圣人之旨,谬妄相传,凡二十家注义皆云: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即域中五大矣,与经文乖谬,而失教之意也。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、法道乎?又况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,义理疏远矣。[37]
李约“人法地地,法天天,法道道,法自然”的断句显然不妥,但“人法自然”的释义却不无道理: “盖王者法地、法天、法道之三自然妙理,而理天下也。”[38]由于李约的断句确实有违语言文法,故宋元时期都未见被采用者。但到了明代,李约注被不断提及,如薛蕙便认为李约之解有理:
此章先言道而次及于天地王者,乃其指趣归乎勉王者而已。李约读法地地为句绝,谓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。法地者,今与地同,同地故曰地地。法天天、法道道,意皆仿此。法自然者,地、天、道三者皆有自然妙理,而王者当法之尔,其说亦通。[39]
薛蕙认为李约的注解不仅其意可取,而且认为其断句也是可通的。林兆恩也为李约辩护,认为“地地”即“地之所以为地也”,“天天”即“天之所以为天也”。那么,“道道”怎么理解呢?其曰:“凡道则皆道也,而所谓道道者,乃常道之道也。常道之道,自然而已矣。”[40]徐学谟亦注意到了李约注,他说:“李氏注以法地地为句绝,而以下所法皆归之王。谓地天道三者皆有自然妙理,而王者当法之耳。是又因法字解不能去而为之词也。”[41]徐学谟没有完全肯定李约注,并指出之所以出现李约这种奇怪的断句,是因为对这个“法”字理解没有得当所造成的。田艺蘅《老子指玄》也言:“唐李约读人法地地为句,下法天天皆然,强通。”[42]这是对李约注基本认可。洪应绍《道德经测》则曰:“人法地四句,诸家之解不同。旧谓转而相法,于道法自然句义不得通。唐李约独以法地地、法天天、法道道为句。天地有形,有所以为天地者,以天天、地地为句可也。道又有所以为道者乎?亦支离矣。”[43]洪氏认为李约地地、天天的断句可通,但道道的读法不行。总之,无论明代学者是赞同还是批评李约的断句方式,都说明“人法自然”的诠释为当时的老子研究者所关注和重视。
“人法自然”的诠释在现当代也很多见,如高亨先生便认同李约的解释,并云:“意谓王者法地与地同德,法天与天同德,法道与道同德,总之是法自然。”[44]张松如先生则明确肯定李约断句是高明的,他说:“王、地、天、道、自然,五者叠相法,实义云何,终觉不甚明了。莫若李约读法,义颖而莹也。”[45]张松如先生认为“人法地”当改为“王法地”,实误,不过他对李约注很推崇。孙以楷先生则批评了李约的断句,认为其“割裂了道与天、地之间,天与道之间的联系,特别是割裂了道与自然的联系,更不符合老子原意”[46]。但孙先生赞同了“人法自然”的句意:“所谓‘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’,决不能理解为人只能法地,不能法天、法道、法自然,而应当理解为人既需要法地,因地法天,人亦需法天,因天法道,人亦需法道,最终是人法自然。而人法自然,则往往需要观察天如何法道,地如何法天,人又如何法地,来逐步加深,循序渐进,最终为人法自然。”[47]孙先生的解释具有代表性,既肯定了“人法自然”的合理性,又强调了人与地、天、道、自然之间的密切关系,由此也说明了自古至今“人法自然”这一诠释确有其过人之处。
四、结语
老学史上关于“道法自然”的注解多种多样,但以河上注“道性自然”和王弼注“道不违自然”以及大约从唐代开始出现的“人法自然”这三种解释为主要代表。三种解释各有特色,其侧重点也不相同,河上注突出了老子之道的最高地位,王弼注则强调了自然为老子思想的核心价值,正如刘笑敢先生指出的:“道作为宇宙起源当然是最高的,但道的原则或根本是自然,推崇道其实还是为了突出自然的价值或原则。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。”[48]第三种注解“人法自然”突破了王弼注四大之间转以相法的观点,而以人为中心,如孙以楷先生所言:“人的伟大,在于人取法自然。”[49]“人法自然”主张以自然为原则阐扬人的价值,这一解释在文本上不存在训诂的障碍,在义理上则与老子道家精神相符,故可以视为“道法自然”的一个正解。
[1]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“文物资料与道教起源问题新探”(项目编号2018VJX004)阶段性成果。
[2] 熊铁基、陈红星主编: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,第150页。本文下引《老子集成》,省去相关出版信息,只注卷数,页码。
[3] 刘笑敢:《老子古今》(上卷)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,第288-289页。
[4] 彭耜:《道德真经集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四卷,第597页。
[5] 吕惠卿:《道德经传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二卷,第666页。
[11]尹志华:《“道法自然”的理论困境与诠释取向》,《哲学动态》2019年第12期。
[12] 任继愈:《老子绎读》,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,第56页。
[13] 陆希声:《道德真经传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595-596页。
[14] 范应元:《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四卷,第413页。
[15] 刘惟永:《道德真经集义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五卷,第174页。
[16] 吴澄:《道德真经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五卷,第621页。
[19] 徐大椿:《道德经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九卷,第676页。
[20] 董思靖:《道德真经集解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四卷,第367页。
[21] 潘静观:《道德经妙门约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九卷,第340页。
[22] 徐永祐:《道德经集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九卷,第421页。
[23] 陈鼓应:《老子注译及评介》,中华书局1984年版,第169页。
[24]刘笑敢:《老子古今》(上卷)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,第289页。
[25] 参王中江:《道与事物的自然:老子“道法自然”实义考论 》,《哲学研究》2010年第8期。
[26] 成玄英:《老子道德经开题序诀义疏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306页。
[27]成玄英:《老子道德经开题序诀义疏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326页。
[28]李刚:《成玄英论“本迹”》,《四川大学学报》1996年第3期。
[29]李荣:《道德真经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362-363页。
[30] 《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427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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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32] 陆希声:《道德真经传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595-596页。
[33]杜道坚:《道德玄经原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五卷,第493页。
[34] 王一清:《道德经释辞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七卷,第290页。
[38]李约:《道德经新注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一卷,第539页。
[39]薛蕙:《老子集解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六卷,第294页。
[40] 林兆恩:《道德经释略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七卷,第77页。
[41] 徐学谟:《老子解》,《老子集成》第七卷,第161页。
[44] 高亨:《老子正诂》,开明书店1943年版,第5页。
[45] 张松如:《老子说解》,齐鲁书社1998年版,第146-147页。
[46] 孙以楷:《老子通论》,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374页。
[47]孙以楷:《老子通论》,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373-374页。
[48]刘笑敢:《老子古今》(上卷)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,第289-290页。
[49]孙以楷:《老子通论》,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,第374页。